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校車安全管理,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,根據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市政府對全市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,統一領導、組織、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。
教育、公安交警、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,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,確保乘車學生安全。
第三條 為確保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順利有效進行,成立密山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,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任組長,教育、安監和煤管、公安交警、交通運輸、財政、發改(物價)等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,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。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如下:
1、按照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規定,對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進行審核批準。
2、定期聽取教育、公安交警、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職責履行情況匯報。研究解決校車管理出現的問題。
3、對在執行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履職中不作為、慢作為等影響校車安全工作的單位和個人,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。
第四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,辦公地點設在教育局,主任由教育局局長兼任,副主任由安監和煤管、交警大隊、道路運輸管理站、發改局和教育局分管領導兼任。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如下:
1、負責綜合、協調各相關部門執行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工作情況。
2、制定《密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》,并依法組織實施。
3、每月召開聯席會議,通報實施細則考核情況,并向領導小組書面報告。
4、定期組織籌備領導小組工作會議,提交我市校車運行管理情況,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。
5、協調各相關部門落實領導小組提出的校車管理意見,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。
第五條 我市采取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辦法,原校車經營者需在2012年6月20日前,依照本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校車使用許可,不辦理的,于2012年7月5日后,不得從事校車運行。
第六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:
1、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,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,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;
2、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;
3、有包括行駛線路、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;
4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;
5、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。
第七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,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材料。教育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,分別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、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。教育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,報市政府。經市政府批準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,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。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,不得從事校車運行。
第八條 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按國家標準統一校車標牌。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號牌號碼、車輛所有人、駕駛人、行駛線路、開行時間、停靠站點以及標牌發牌單位、有效期等事項。禁止未取得統一標識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。
第九條 依法取得校車服務許可的車輛,市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和減免費用。
1、車輛年檢費每年收取200元,保證兩次技術性檢測;
2、免收防洪保護費140元;
3、二級維護、等級評定費每年收取740元;
4、GPS使用費每年收取450元;
5、按國家規定對車輛給予燃油補助;
6、完成考核標準的,每臺校車按照承載學生量獎勵3000至4000元。
建立校車安全考核制度,由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嚴格按照考核細則(附后)考評校車服務者,根據考核情況兌現上述減免補助和獎勵。
第十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監管校車安全,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,加強校車安全維護,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。
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監督各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,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,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。
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校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,公安、安監、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自身職能對校車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,應及時將違法違紀車輛信息報送市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。
第十三條 設立公布舉報電話,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。教育局:0467-5210708;公安局交警大隊:0467-5236314;道路運輸管理站:0467-5223013;安全生產監督和煤炭管理局:0467-5258168;發改局(物價):12358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附件:密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考核細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