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,確保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生補助工作順利實施,根據上級相關政策精神,結合我市實情,制定本暫行辦法。
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按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、實施義務教育學歷的小學、初中、九年一貫制學校(含特殊教育學校)。
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
第三條 申請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基本條件。
(一)熱愛社會主義國家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;
(二)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規章制度;
(三)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優良;
(四)勤奮學習,積極上進;
(五)家庭經濟困難,生活儉樸;
(六)在學校的學生宿舍內寄宿。
第四條 申請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的具體條件。
(一)父母雙亡,無任何經濟來源;
(二)父母雙殘或單殘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;
(三)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,喪失勞動能力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;
(四)學生本人殘疾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(特教學校的學生);
(五)家庭經濟困難的烈士子女和少數民族學生;
(六)父母(或監護人)持有當地政府部門出具的有效低保證明材料(農村特困群眾和城市低保戶子女);
(七)父母一方已故單親家庭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;
(八)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;
(九)家庭成員久病無能力醫治,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;
(十)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。
第五條 寄宿生生活補助主要用于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,按國家規定補助標準,即年生均補助標準小學1000元/人,初中1250元/人。
第三章 申請及評審發放
第六條 寄宿生生活補助按照“學年評定、學期發放、異動學生、重新評定”的原則審核發放。
第七條 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向學生告知,并受理學生申請。
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局下發的補助名額,按照公開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則,對學生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材料,認真組織審查,確定擬補助生活費學生名單。生活費的審核及發放流程如下:
(一)班主任或組織班代表進行初審。
(二)學校成立由校領導、教師代表、資助工作人員、家長代表等組成的評審小組,實地走訪調查核實,按照政策規定和相關辦法進行復審,條件成熟的地方可聽取村委會或村代表的意見。
(三)學校領導集體審定。
(四)學校要建立公示制度,對享受補助資金的寄宿生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張榜公布,公示內容必須包括學生姓名、補助金額、家長姓名、家庭經濟情況等。
(五)公示無異議后,學校應認真填寫《密山市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信息采集表》,報教育局助學辦復審。
(六)教育局助學辦將審核后的信息采集數據報財政部門備案。
(七)中央、省級資金和地方匹配資金撥付密山市農村信用社專柜代發賬戶,按各單位上報的數據信息代發至學生家長的直補卡中。
(八)學校建立健全在校寄宿制學生貧困檔案庫,及時更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變動信息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